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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死亡证明书和进一步加强人口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7 09:57:40  浏览次数: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使用死亡证明书和进一步加强人口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摘要)

武卫规【2011】1号

各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有关规定,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保证死亡登记工作的法制化、常规化和规范化管理,为统计分析我市居民健康和人口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变化规律提供有效、准确的科学依据,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职责

1、死者为本市户籍的,殡葬管理部门必须凭盖有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和户口登记机关死亡证明专用章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五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并做好第五联的保存和相关登记工作,以备核对查询。

2、死者为非本市户籍的,殡葬管理部门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者,殡葬管理部门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二、规范流程,加强协作

(一)《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出具

1. 对于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时已经死亡的居民

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共计五联,每联上加盖医院公章,第一联由医院保存备查,其余四联交给死者家属,第二联由家属保留,三、四、五联供办理户口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

2. 对于在医院外死亡的居民

武汉市户籍死者,其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生前病历(或武汉市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1份(由死者生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并注明死亡时间、地点和原因),由户口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地区到认定的医疗机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共计五联,每联上加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医学推断专用章(农村地区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第二联由家属保留,三、四、五联供办理户口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

非武汉市户籍死者,死者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和有关证明1份(由死者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并注明死亡时间、地点和原因)到居住地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地区到认定的医疗机构)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 涉及公安部门管理的非正常死亡者

死者亲属携带的证明必须由公安部门出具,其他按相应程序办理。

(二)死者家属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

死者家属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四、五联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且需要在第五联上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供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公安部门保留第三联,定期交给卫生部门用于死因登记,保存第四联以备核对查询。

(三)死者家属办理死者遗体火化手续

死者为本市户籍的,家属必须持盖有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和户口登记机关死亡证明专用章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五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的民政部门同意,火葬场可先予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同时通知家属及时到户口登记机关补办相应手续,并做好死因登记和统计工作。

死者为非本市户籍的,家属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四)加强部门之间协作

殡葬管理部门应做好办理死者遗体火化情况的登记工作,以便提供给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复查死者户口注销情况及作为报送辖区内死亡变动情况的依据;公安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移交卫生部门作为统计依据并保存,于季后20日前向卫生部门提供上一季度办理死者注销户口的一览表,作为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依据供卫生部门核对;卫生部门应指定卫生统计人员每月定期收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同时和民政部门核对死亡信息,确保全部死亡个案收集的完整性。